第一条 政务公开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是代表本地本单位与南湖新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联络的日常工作人员。
第二条 保持联络员的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的,必须报南湖新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联络员在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指导下,协助本地本单位领导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具体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据省、市、区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积极向本地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及时报送备案。
(二)贯彻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精神,及时向本地本单位领导汇报,提出并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三)履行综合协调服务职能,协助本地本单位领导抓好政务公开法规制度学习、宣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了解、收集和整理本地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工作经验和总结材料等。
(五)按照本地本单位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安排,承办依申请公开事项。
(六)及时反映本地本单位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的有关重大活动情况。参与和协助本地本单位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 政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
第五条 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
(二)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分析调研政务公开工作;
(三)布置有关政务公开的重大活动;
(四)交办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联络员完成交办任务情况,作为联络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对完成任务比较好和工作成绩突出的,由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为优秀联络员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联络员职责,造成工作被动或产生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