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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3060000/2016-469195 发布机构: 未知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0-08-04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程序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8-04 00:00 浏览次数: 1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许可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影响项目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安全。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如果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则只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的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八、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九、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主管意见;

十、需经县(市)发改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发改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许可数量:无数量控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驻市政府政务中心项目核准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场开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报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发给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项目核准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审查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核查,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驻市政府政务中心行政审批首席代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和项目核准负责人的意见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准予许可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具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项目核准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制作准予许可文书、证件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办公制度的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