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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3060000/2016-517516 发布机构: 法规科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6-08 公开日期: 2015-06-0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制度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5-06-08 00:00 浏览次数: 1

一、责任单位

岳阳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二、责任人

政策法规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工作负全责,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责任人为科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三)《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

(五)统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执法检查时可行使的权力: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六、根据被检查单位的检查结果可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统计工作规范、无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工作虽有不规范的现象,但尚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制发《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书》;

(二)虽有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但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期限: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统计行政机关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三个月。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岗位分工责任制,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纪委、监察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统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统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对当事人收缴罚款不使用法定的罚款收据的;

6、统计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7、不按规定立卷归档的。

8、其他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反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科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统计局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