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一)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4、《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政府2014第271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
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经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8、《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经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经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2004年第2号,经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1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经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二)核准条件
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3、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对招标方式未作强制规定,依法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中,勘察设计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施工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货物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4、可以不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不招标的情形,其中勘察设计不招标的情形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5)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6)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7)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施工不招标的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货物不招标的情形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5、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申请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6、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1、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公开招标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
(2)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与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的,需提供此项材料。下同。)
2、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区分不同理由提供相应的材料:
(1)以“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的证明材料以及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资料
(2)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比例的情况(可在申请报告中一并写明)
(3)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省保密局针对此项目出具的保密函;或省安全、军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证明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抢险救灾的证明材料
3、对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区分不同理由提供相应的材料:
(1)以“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国家专利局的相关专利文件,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的专有技术证明材料
(2)以“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采购人能自行施工建设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采购人自行勘察设计的需提供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采购人自行生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生产产品证明材料
(3)以“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资协议书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自行施工建设需提供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自行勘察设计的需提供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自行生产的需提供生产产品证明文件。投资人为联合体的,需提供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其施工的证明文件或协议。
(4)以“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原中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服务合同、采购合同)
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理由或证明材料(可在申请报告中一并写明)
(5)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省保密局针对此项目出具的保密函;或省安全、军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证明文件;或者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证明材料
(6)项目的勘察设计以“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证明材料以及潜在的勘察设计单位名单
(7)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原设计合同复印件
(8)项目的工程施工以“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在建工程中标单位的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协议;项目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可在申请报告中一并写明)
(9)以“两次招标后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两次招标的招标文件、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投标报名和递交投标文件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还应提供评标报告)
4、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自行招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4)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5)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6)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5]1463号)
6、《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
7、《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湘政发[2015]4号)
8、《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二)核准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主要产品不能在国内市场形成垄断,鼓励竞争
(三)申报材料
1、通用要件
市县发改部门或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的申报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
符合分级权限管理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符合分级权限管理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以及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符合分级权限管理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需提供招标核准申请材料
2、特殊要件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1)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2)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
(1)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2)资金筹措方案
(3)相关工程建设规划
水利项目
新建中型水库、新建50万亩以下中型灌区、河道整治
(1)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审批文件
(2)资金筹措意见
(3)地震评估(水库库容超3000万立方米)
(4)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
(5)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6)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7)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8)文物部门意见
(9)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大型泵站更新改造、规模化节水灌溉项目、水利血防项目
(1)资金筹措意见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3)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水土保持
(1)资金筹措意见
(2)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概算复核:
行业部门意见
水文监测
(1)资金筹措意见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3)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4)省水文局请示文件
工业项目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
省安监局出具的项目安全生产专篇的批复及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外商投资项目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境外投资项目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的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部分需先行报送信息报告
交通项目
(1)行业审查意见
(2)咨询评估报告
(3)修编后的项目申请报告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5)涉水项目需防洪影响评价意见,涉航项目需通航论证意见
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项目
(1)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方案需省住建厅审查意见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方案需省文物局审查意见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方案需省林业厅审查意见
(4)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方案需省国土厅审查意见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
(1)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2)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5)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6)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审查意见
(8)穿越江河、湖泊、河床的,由水利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信息化项目
(1)具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
农网改造升级审批项目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除外)
(2)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评估报告
(3)项目法人各出资方签订的出资协议
(4)项目法人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5)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文件
矿区总体规划审批项目
(1)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矿区总体规划
煤矿建设项目
湖南煤监局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的审核或备案意见
除主要河流以外,河流或库区跨市州的水电站项目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防洪评价
(2)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规划审查意见
(3)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5)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1)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3)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4)天然气供气意向书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6)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7)安监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除国家核准及非中央在湘企业220千伏以下之外电网项目
(1)发改委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
(2)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燃煤背压热电项目
(1)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2)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4)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意见
(2)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4)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6)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垃圾特许经营权证明
(7)安监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6MW以上的沼气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2)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生物质发电项目
(1)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意见
(2)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以外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以外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1)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2)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4)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5)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审查意见
(7)穿越江河、湖泊、河床的,由水利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1)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铁路专用线项目
(1)与广铁集团或相关铁路局的接轨合同(附:可研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批复
(3)省国土资源厅工程用地压覆矿产评估报告批复
(4)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5)银行贷款意向书或贷款合同(建设资金含银行贷款)
(6)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7)市、州政府资金承诺函(建设资金中含政府投资)
(8)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复
(9)省安监局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或备案函)
(10)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地方政府或维稳部门意见
(11)项目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12)明确项目业主的文件
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市(州)县(市、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可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不确定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或只初步确定,并说明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为准。在可研阶段,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可研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州)县(市、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市(州)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建筑面积和总投资时,除提供可研文本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的初审意见
(2)项目单位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或同级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文件
(3)公安、司法项目,需省公安厅或省监狱局或省戒毒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关押、收容收治规模文件
(4)法院项目,需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年审理案件数量文件
三、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一)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全国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意见( 2005-2009)》(发改办经贸[2005] 348号)
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9号令)
4、《关于下放棉花加工生产线总量指标审批权限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2330号)
(二)核准条件
1、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符合本省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已经纳入全国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及其辅助设施等,下同)更新改造规划。
3、有省纤维检验局依法出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明:
(1)具备保证棉花质量所必须的棉花加工场所;
(2)具备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厂籽棉质量检验环境条件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具体包括:建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北向线或专用灯光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有一定规模的籽、皮棉仓库;配有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衣分试轧机、棉花专用衣分秤、籽棉水分测湿仪、皮棉水分电测器、天平、衡器(磅秤)、原棉杂质分析机及马克隆值仪、回潮率抽样筒和马克隆值、手扯长度校准样品;
(3)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锯齿轧花机:重特杂清理机、皮棉清理机、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自动取样、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陈尘设施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等设备,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同时具有规范全面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图、工艺技术档案及设备维修检查标准;
(4)配备经国家、省人事、劳动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及加工技术人员(指一般应配备有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2人以上,棉花检验员证书人员2人以上、加工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人员2人以上);
(5)、配备符合要求的棉花标准(包括当年的实物标准和有效的文字标准);
(6)具有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条件。
4、有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条件符合要求的证明。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别地区由于棉花种植区域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新建棉花加工企业的,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省级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持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申报材料
申请者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每项一式三份):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2、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认可证(复印件);
3、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
4、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材料;
5、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者应当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四、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一)认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 第四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及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1、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物价主管)部门)。
(二)认定条件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l、企业达到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4、具有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不少于五名;(1)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2)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各专业的价格评估人员分别不少于二名;(3)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二名注册价格鉴证师。5、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6、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l、企业达到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1)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五名;(2)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不少于三名;(3)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三名注册价格鉴证师。5、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6、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7、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1、企业达到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1)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七名;(2)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不少于四名;(3) 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名注册价格鉴证师。5、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6、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7、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己满二年。
(三)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3、工商部门出具的达到企业注册条件的证明或临时营业执照。
4、组织章程。必要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财务制度、项目审核制度、员工培训制度、专家聘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5、人员情况证明。(1)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明;(2) 从业人员职称证明;(3) 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关系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1) 自有房产需提供房屋产权证;(2) 非自有房产需提供租赁合同;(3) 无偿提供办公场所的需提供协议。
7、申请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需随机抽查五个典型评估案例。
8、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1) 申请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需提供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书;(2) 申请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需提供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书。
五、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评估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评估审查条件
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2、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3、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三)申报材料
1、节能审查请示文(要求市州发改委出具,建设单位为中央在湘企业或省管企业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但应与项目立项请示文上报单位保持一致)
2、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按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2、《水电工程验收规程》1.0.5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验收条件
1、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鉴定书,已分别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并有同意通过验收的明确书面结论意见。
2、遗留的未能同步验收特殊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并已制订该特殊单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
3、已妥善处理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4、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5、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12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有关工作,项目法人可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单独报送的,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三)申报材料
1、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等验收鉴定书。
2、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鉴定书。
3、遗留的未能同步验收的特殊单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