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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131/2024-2152002 发布机构: 南湖新区城管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1-04 公开日期: 2024-01-04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2024年南湖新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南湖新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4-01-04 11:14 浏览次数: 1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南湖新区城市管理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订《南湖新区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南湖新区城市管理局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湖新区门户网站(网址:www.yynanhu.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南湖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涵盖本机关机构设置、人事信息、财政资金、规划计划、政策文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报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湖新区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南湖新区门户网站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此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便民资料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公开《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南湖新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岳阳市南湖新区管委会孔家垄路9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夏季作息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

  联系电话:0730-8694838

  邮政编码:414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南湖新区门户网站(网址:http://yynanhu.yueyang.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南湖新区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需及时将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邮寄到南湖新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

  (3)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