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残项目是针对残疾人群体出台的特惠政策,旨在帮助残疾人朋友改善生活状况,提升劳动技能,提高受教育水平。本资料汇编共对残联系统实施的十一项主要惠残项目进行解读,以利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熟悉政策,宣传政策,执行政策,努力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朋友及时享受党委政府的阳光雨露。
一、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1.基本情况。对0-6周岁贫困自闭症、听障、脑瘫、智障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救助对象免康复训练费用;每名在训残疾儿童发放1000元/年的生活、交通费用补贴。
2.适用对象。年龄在0-6周岁之间;户籍在南湖新区范围内;城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各类康复对象应诊断明确、生命体征稳定;残疾儿童的监护人自愿配合。
3.项目要求。受助对象自愿申请并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进入项目,各类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周期。其中自闭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不少于10个月;听障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不少于10个月; 智障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不少于6个月;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时间为100天至6个月。
二、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住院康复救助项目
1.基本情况。对部分贫困精神残疾人实施免费服药和住院康复救助。
2.适用对象。服药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南湖新区户籍;②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的精神残疾人;③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救助。④贫困户建档立卡对象、处于关锁状态对象优先。
3.项目要求。申请住院救助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项目申请审批表,经街道(管理处)审核同意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并发放住院通知单,受助的精神残疾人凭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按医疗机构正常的入院程序办理。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最高为4000元/人,住院周期为3个月。申请服药救助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项目申请审批表,经街道(管理处)审核同意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并发放医疗救助卡,受助的精神残疾人或监护人凭卡到定点医院领取药物。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医院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门诊服药补贴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
4.文件依据。《关于做好2011-2015年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的通知》(岳市残康〔2012〕45号)、《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的通知》(岳市残发〔2015〕44号)。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免费配发
1.基本情况。全区免费配发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品种如下:肢体残疾人辅具(包括普通轮椅、座便轮椅、高靠背轮椅、座厕椅、腋拐等);听力残疾人辅具(如助听器、闪光门铃等);视力残疾人辅具(如盲杖、盲用手表、助视器等)。
2.适用对象。配发对象为南湖新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需求的贫困残疾人。高靠背轮椅的配发对象为中风、偏瘫或全瘫的贫困残疾人。
3.项目要求。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管理处)申请所需辅具,经区民政局核实、评估、审批后,发放辅助器具;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为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提供指导;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限持证残疾人本人使用,不得买卖、转借、赠送。
四、贫困残疾人基本型假肢矫形器免费装配
1.基本情况。实施贫困残疾人基本型假肢免费装配,部分贫困残疾人矫形器免费装配。
2.适用对象。假肢矫形器装配对象为南湖新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肢体类贫困残疾人,贫困户建档立卡对象优先。
3.项目要求。申请人持残疾人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管理处)申请安装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区民政局予以核实并初审,市辅助器具中心提出评估意见,市残联审批;申请人持审批表到定点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取型、安装并接受训练指导。免费安装的普及型假肢(矫形器)使用期限为三年,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重复享受该政策。
五、残疾人实用技术及职业技能培训
1.基本情况。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免费进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及盲人按摩、电子商务、手机维修、定岗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重点推进湖南成才培训学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培训授渔普及性和个性化培训项目。
2.适用对象。培训对象为南湖新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至59岁,女16至54岁)、有培训意愿和具备参加专门培训条件及能力的残疾人,贫困户建档立卡残疾人优先。
3.项目要求。残疾人经申请同意后参加培训,一个培训年度内不得安排同一残疾人重复培训。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学时,其中盲人初级保健按摩培训不少于3个月。其它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按照主办残联(或就业服务机构)的要求组织培训。
六、残疾人创业扶持
1.基本情况。扶持部分残疾人创业。创业扶持措施包括组织创业提升培训、提供专家指导服务、提供资金扶持等。
2.适用对象。具有南湖新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残疾人,贫困户建档立卡残疾人创业者优先扶持。
3.项目要求。残疾人创业者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管理处)提出场租补贴、设备补贴、种苗及农资补贴的项目扶持申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其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三产业项目须在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 ②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 ③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近三年已经获得各级残联创业扶持的残疾人对象,已经享受过各级残联扶持的残疾人培训、就业、扶贫基地和盲人按摩机构不纳入本项目扶持范围。申报项目扶持时要提供租金支出有效证明(合同、收据)、购买物资发票等有效证明资料。
七、残疾人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资助
1.基本情况。对高中、大学阶段残疾人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进行资助,提高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受教育水平,完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保障机制。
2.适用对象。高中阶段资助对象需为2017年8月以后注册高中(中职)学籍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其中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指具有南湖新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就读于本省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全日制高中学校(含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的残疾学生;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指具有南湖新区户籍,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且持有残疾人证,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当地政府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就读于本省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全日制高中学校的学生。
大学阶段资助对象指入学前具有南湖新区户籍的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院的残疾人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其中残疾人大学生指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残疾人和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位)证书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指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父母有一方为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子女。
3.项目要求。残疾人教育资助对象需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入学通知书、学校开具的在读证明或者学历证书、《低保证》等资料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管理处)申报,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申请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已经毕业离校或者辍学的),可以在后续的学年中进行申请。
高中阶段按学年补贴,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1000元/学年;残疾学生1400元/学年。
大学阶段给予一次性资助。2016年1月1日之后的残疾人大学生补助标准为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
4.文件依据。《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湘残联字〔2015〕17号)、《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24号)。
八、残疾人居家服务
1.基本情况。主要通过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购买卫生清洁、水电维修、理发、助浴、代购、送餐、康复等居家服务,缓解残疾人家庭在长期看护、康复、就业等方面承担的压力和困难。
2.适用对象。具有南湖新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符合项目条件的下列对象优先纳入:①没有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②没接受过残疾人居家服务和机构托养服务的;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处于低保边缘、纳入建档立卡的。
下列人员不予纳入:①由国家供养在敬老院、福利院的;②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③正接受残疾人托养机构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的。
3.项目要求。中央和省财政对购买残疾人居家服务的补助标准为1500人/年,要选择专业服务机构,从服务对象自身需求出发,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
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基本情况。对肢体残疾人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帮助肢体残疾人方便出行,参与社会生活。
2.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南湖新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肢体残疾人。
3.项目要求。①补贴申报。申请人需持残疾人证、购车凭证在户籍所在地申报,再由街道(管理处)汇总向区民政局申报。对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等购车凭证的情况,要采取街道(管理处)出具证明材料等方式办理。②车辆类型。肢体残疾人使用的轻便机动轮椅车、电瓶三轮车、手摇轮椅车、农用车给予燃油补贴。不能向驾驶汽车的残疾人发放燃油补贴。③补贴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要通过银行卡或存折发放,每人每年260元。④数据库录入。区民政局每年在5月底前完成次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报数据的录入,上级残联按照数据库数据以及申报纸质材料进行补贴资金下拨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
4.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维字〔2014〕6号)。
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1.基本情况。通过对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个性化和人性化”无障碍改造,消除居家生活障碍,改善居家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2.适用对象。①南湖新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②家庭贫困(持有《扶贫手册》或《低保证》)。③住房有改造价值,主要是指安全住房或者是新建住房。④对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主要指基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重度、老年、多重残疾人或一户多残家庭。
3.项目要求。①申报评估。申请人需持残疾人证、《扶贫手册》或《低保证》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管理处)申报。街道(管理处)入户调查评估后,再将申请资料和评估资料上报区民政局进行项目申报。②核准实施。区民政局根据街道(管理处)评估得分结合当年度项目指标数量核准批复,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区民政局、街道(管理处)两级会同施工单位与纳入改造户进行协商,确定改造方案并按照确定方案要求实施。着重对厨房、厕所、卧室等部位的基础设施进行有针对性改造,包括地面平整及坡化、低位灶台、房门改造、坐便器改造、安装卫生间热水器、扶手(洗手池扶手、坐便器扶手、沐浴扶手等)、浴凳及改善残疾人居家卫生条件的其他设施,消除其居家障碍。不得以配发辅助器具代替无障碍改造。③项目验收。街道(管理处)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方案做好施工记录,区民政局对施工质量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书面资料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审核书面资料,实地抽查验收后再上报省残联。④资金保障。市本级面向市辖区自筹项目,市本级财政平均资助每户5000元;中、省残联项目,中央和省平均资助每户5000元。项目实施的县级残联,每户配套2000元以上。
4.文件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第622号令)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维字〔2014〕6号)。
十一、残疾人两项补贴
1.基本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名称统称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适用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南湖新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各类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南湖新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残疾人。
3.项目要求。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二、两项补贴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南湖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3.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需提供);5.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一式三份)。三、审核程序:1、街道(管理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2、区民政局收到街道(管理处)报送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管理处)退回申请材料。3、经区民政局认定不符合条件退回街道(管理处)的申请材料,街道(管理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4、发放程序各街道(管理处)每季度填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时向区民政局提交纸质文档,区民政局根据发放表格委托相关代发金融机构发放,系统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残疾人办证
1.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依据。
2.申请范围。凡户籍在本南湖新区范围内,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请《残疾人证》。申请《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办证标准中对申请年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申请原则。坚持申请自愿、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管理处)提出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请。 未成年残疾人(16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没有监护人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管理处)提出申请。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由其亲属或街道(管理处)工作人员根据其意愿代领申请表(申请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字或加盖私章)。
4.申请条件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残疾人证》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年龄三岁以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六)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在填写残疾人证时,将符合《残疾标准》的全部残疾类别、等级予以备注。
5.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应携带以下材料,到街道(管理处)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本人3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
3.区民政局要求提供的一年以上疾病诊断、住院证明等材料。
(二)受理:
区民政局办证工作人员调用公安部人口数据库信息,核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或户口本信息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应予受理,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一次性告知勘误;填写虚假信息或经告知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评定:
1.《残疾人证》评定实行授权制度。申请人应选择区民政局指定的医院和医师,根据相应残疾类别进行医学评定,医生签署意见后由医院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评定医院和评定医生对评定结果负法律责任。(视力、听力、言语在一医院,智力、精神在康复医院,其中智力鉴定时,提供不了病历的,需申请人或监护人到社区、单位开证明,证明里简单描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生活能力、穿衣吃饭、自理能力、学习、劳动能力和邻里关系),肢体提供一年以上的病历目测,行动不便的对象申请后可以上门受理)。
(四)发证:
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自区民政局收到评定表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残疾人证》。区民政局残联保留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纸质档案。
6.证件管理
(一)补发、换领:
1.补发:遗失《残疾人证》须在县(市、区)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自声明之日起15日后,由本人(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声明作废的相关证明资料、2张2寸免冠照片向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补办申请,由区民政局直接办理补发手续。补发的《残疾人证》重新编码。
2.换领:换领人须持身份证和1张2寸免冠照片向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换领申请,污损的旧证交区民政局收回,由区民政局直接办理换领手续。换领《残疾人证》编码与原证一致。
(二)迁移:
1.外省市转入本市,需持户口迁移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注销证明、身份证和3张2寸免冠照片等档案材料,到新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重新申请办证(须到指定医院进行评定)。由本市迁往外省市的,区民政局应及时办理《残疾人证》注销手续。
2.本市范围内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领出申请表、评定表(原件)。残疾人凭户口迁移证明和转出的申请表、评定表、1张2寸免冠照片,到新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残联按“新受理”业务重新上报、打印《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将转来的材料档案原件归档。迁出地残联应保留申请表、评定表复印件并注明迁出日期、迁往何处等内容,网上办证系统中按户口迁出注销残疾人证。
(三)其他资料变更:
1.需更正的个人资料部分,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给予更正。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区民政局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3.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需按程序经指定医院和医生重新评定后,由区民政局办理变动手续。
(四)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残疾人证》应予以注销。残疾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予以注销;精神、智力类残疾人申请注销的,必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评定结论无效,不予发证:
1.评定时,申请人本人未到场;
2.评定时,申请表未经区民政局盖章、评定表未粘贴申请人照片或评定表上照片未加盖公章的。
3.评定医师跨类别评定,或降低标准、简化检查方法;
4.评定工作中申请人不认真配合或弄虚作假;
5.评定结论有涂改但未加盖医生私章;
6.评定表没有医生签字、医院盖章;
7.信息虚假或虽经医师评定合格,但经审核和对照“评定标准”,实际伤残程度达不到发证条件的。
(六)监护人:
未成年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中必须写明监护人及联系电话。无亲属担任监护人的,由单位指定专人或户口所在街道(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其监护人。
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应当在办理残疾人证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