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及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健康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上报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建议。
(九)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区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全区保健工作。
(十二)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1.区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区血防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组织、协调、参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负责制定全区血防年度工作计划,做好血吸虫防治相关工作;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等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2.区计划生育协会
工作职责: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执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具有自身特点的服务活动。
(三)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指导普及有关性与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预防艾滋病的科学知识。
(四)为会员和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和生殖健康等服务,接受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帮助群众尤其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五)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和会员所联系的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
(七)承办区卫生健康局及相关部门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