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主动公开本机关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2.教育体育科技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5.计划总结,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行政执行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面向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依据、资格、所需资料、标准格式表格、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联系方式;
9.辖区内举行的教育体育科技类重大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主要是通过南湖新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南湖新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yynanhu.yueyang.gov.cn/)开设区教育体育科技局信息公开目录,公众可通过区教育体育科技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导引,查找区教育体育科技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岳阳市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岳阳市湖滨街道孔家垄路9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414000
联系电话:0730―8849113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岳阳市南湖新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南湖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ttp://www.yynanhu.gov.cn)上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岳阳市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岳阳市湖滨街道孔家垄路99号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办公室;邮政编码:4140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网页申请。请登录南湖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专题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