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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573/2022-1947409 发布机构: 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6-02 公开日期: 2022-06-0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岳阳市博雅南湖学校章程

来源: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06-02 11:23 浏览次数: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的名称是:岳阳市博雅南湖学校。

第三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学校为自筹,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一所九年一贯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本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博学而师、雅正而仁”的办学理念,以“博学雅正、忧乐天下”为校训,打造“义礼逊信、宁静悠雅”的校风,“崇德、崇真、崇实”的教风,“自爱、自律、自主、自强”的学风。

第五条 本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岳阳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第七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是岳阳市南湖新区科教新城赶山路以南,枫树山路以北,畈中路以西。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岳阳师园教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有关本学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3000万元,出资者:岳阳师园教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师园教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8日,注册资金肆仟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及咨询服务,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教育咨询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提供劳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学校存续期间,开办资金不得被抽逃、挪用,只能用于学校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从事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报酬;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有其它应当召开理事会的情形时。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的章程;

(三)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本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结清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监事会,其成员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人,监事会成员由本学校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是本学校理事、校长、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已建立中国共产党岳阳市博雅南湖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博雅南湖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岳阳市南湖新区民办学校综合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本学校将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 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纪检部、宣传部,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许满君。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形式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自筹。

第三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六)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七)发生分立、合并的;

(八)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终止时,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