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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573/2022-1947412 发布机构: 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6-02 公开日期: 2022-06-0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岳阳市湘一南湖学校章程

来源: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06-02 11:25 浏览次数: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岳阳市湘一南湖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岳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街道八仙台社区。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南湖新区教育党总支。

第八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约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注:学校党组织机构不是党委、党总支的,此条可不写)

第十三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性初中小学,学校的业务范围:从事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教育。

第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 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 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 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       

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 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 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董事、校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

校长予以纠正;

    (四)  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单位设校长。校长由董事会出任或解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  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四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岳阳市南湖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人民币现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   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   单位宣告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3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