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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3061000/2017-1460572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10-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岳市安监〔2017〕63号

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7-10-17 11:13 浏览次数: 1

各县市区安监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安监局,相关企业:

    现将《岳阳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岳阳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实施方案

    根据岳阳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岳市安[2017]12号),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2017年7月至12月。分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下旬,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制定阶段,确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式方法和内容。

第二阶段从8月上旬至8月中旬,为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阶段,完成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自检工作。

第三阶段从8月下旬至10月底,为巩固提高阶段,市、县安监部门按要求组织检查和抽查工作。

第四阶段为10月初至12月中旬,各县市区局督促企业整改隐患,查处违法行为和组织重点企业“回头看”并认真总结经验,查漏补缺。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尾矿库(砖厂除外)。

三、检查方式

(一)非煤矿山企业自检

1.非煤矿山企业对照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组织内部自检,自检以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重点,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企业要按要求悬挂《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书》)。

2.企业自查报告上报当地县市区安监局(省属企业上报市安监局)。对于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风险,企业要逐一制定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方案,尽快治理隐患和落实管控措施。

(二)安监部门督查

1.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省属企业及市安监局计划执法企业除外),负责检查执法文书的下达和行政处罚,检查和督导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整改。市安监局负责省属企业及市安监局计划执法企业,并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2.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根据本次检查成果和企业的自查报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分类建立完善诱发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和风险台账(附表3),重点督促企业抓好较大事故隐患和风险整改管控。要督促企业针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市安监局将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双随机、“四不两直”等形式进行督查,并借鉴省局交叉执法的方式抽调各县市区执法力量,组织开展交叉执法行动(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通过新闻媒体将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曝光。

4.安全生产大检查可以与攻坚克难督导、计划执法、专项整治等其他工作结合,统筹开展。县市区安监局实施检查时,鼓励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四、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大检查要以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主线,以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辨识为手段,以安全生产条件和非煤矿山防八类事故措施为依据。各县市区结合行政执法对照附表1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照附表2开展安全生产自查。

(一)正常生产的矿山

(详见附表1、附表2)

(二)长期停产矿山

1.是否明确属地专人盯守或巡查的责任。

2.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的情况。

4.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5.是否纳入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范围,定期开展巡查和抽查。

6.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周劲担任,市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县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取得实效。要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诊断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类建立非煤矿山较大、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风险台账,按照“一单四制”工作要求,抓紧治理安全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环境。

(二)强化执法,从严处罚。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执法,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上限处罚;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认真、不配合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整改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整改或整改无望,该关闭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认真总结,查找不足。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要进行分析总结,查找问题,找出安全隐患多发的企业,明确监管重点,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大检查总结和整改情况于12月20日前一并报市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

附件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大检查表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大检查自查表

3、诱发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和风险台账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附表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大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结果

1

证照检查

检查证照及有效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九、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3.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4.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没有及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2

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订)第六条。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查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查阅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4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查阅培训记录、抽查相关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十三条。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五、三十六条。

1.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6

安全培训档案

抽查档案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查阅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订)第七、十、十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2.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3.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4.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5.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6.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8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查看企业安全大检查自查资料,抽查现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情况。6.未按附表2内容开展自查,未建立台账。

9

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8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三十七条。

1.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3.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4.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10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十二条。

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3.生产运行期间,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4.外包单位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

11

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订)第六条

1.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设备定期检测。2.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

12

职业健康

查阅有关资料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1.未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对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未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3.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4.未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附表2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大检查自查表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及电话

企业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检查日期

企业检查人员

地下矿山企业安全大检查自查内容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结果

1

基本图纸及图纸真实性

查看图纸。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16。

无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2

安全出口设置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1.1.3。

未按规定设置直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3

机械通风系统设置运行情况

现场抽查、查阅运行记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4.2.1

1.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2.通风系统运行不正常。

4

主通风机房的监控仪表设置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4.3.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主通风机房未按规定设置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仪表。

5

局部通风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4.4.1。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未按规定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6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情况

现场抽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

未配齐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7

是否仍在使用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和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8

是否仍在使用木支护、非阻燃风筒、油断路器、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和非阻燃输送带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9

动火作业管理

查看动火工作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GB16423-2006)6.7.1.10条。

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工作票。

10

禁烟区是否存在吸烟行为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6.2.11。

禁烟区有人吸烟。

11

井下油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7.1.6。

井下油品存放地点、方式、储油量不符合规程规定。

12

顶板现场管理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1.5.1,6.1.5.4,6.2.1.7。

1.不稳固岩层采掘未及时支护。2.砌碹前拆除支架未清理顶帮浮石。3.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4.发现冒顶预兆继续作业。5.处理浮石不符合相关规定。

13

水害隐患排查

查有关图纸及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6.3.1。

未查清水害隐患。

14

探放水作业管理

查制度结合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6.3.4。

未实施超前探放水。

15

排水系统设备配备情况

查阅设计结合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6.4.1。

未建立排水系统。

16

排水泵运行使用情况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6.4.1。

排水泵数量及排水能力不满足要求。

17

防水门安装使用情况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6.3.3。

未按规定设置防水门。

18

井口标高

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6.2.3。

矿山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未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未在井口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19

截水沟及井筒封闭情况

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6.2.5。

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未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报废的井筒、钻孔未及时封闭。

20

废石、矿石堆场管理

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6.2.6。

矿山废石堆场、矿石堆场和其他堆积物无完善的排水系统,堵塞了沟渠和河道。

21

受水害威胁时是否执行紧急停产撤人制度

查阅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6.3.8。

无紧急停产撤人制度。

22

提升装置、罐笼及钢丝绳等安全设备

现场抽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提升系统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设备。

23

竖井与各中段连接处的栅栏、阻车器等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1.7.1。

提升系统未按规定设置栅栏和阻车器等。

24

过卷保护装置及防坠装置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3.3.21。

提升系统未设置过卷保护装置及防坠装置。

25

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3.5.10。

提升系统未设置或设置的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26

提升设备定期维保及检测检验情况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3.3.23。

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27

斜井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3.2.6。

斜井提升未按规定设置或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露天矿山企业安全大检查自查内容

1

基本图纸及图纸真实性

查看图纸。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16。

无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2

按设计开采情况

查看现场及设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2条。

1.没有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开采。2.没有分台阶开采。3.没有超前剥离。4.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不符合设计要求。

3

汽车运输及机械作业情况

查看现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3.7条。

1.汽车运输时,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或小于50m。2.机车运输时,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4

排洪、截洪设施

查看现场及设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9.1.2,5.9.1.3条

1.未采取有效防洪措施。2. 未设置截水沟。

5

小型露天采石场外部安全距离

查看现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2011年修订)第12条。

1.相邻采石场距离小于300米。2.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

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作业

查看现场及设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2011年修订)第13、16条。

1.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2.未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同意和专家论证,擅自采用浅孔爆破开采。3. 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4.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5.高发地区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7

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参数

查看现场及设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2011年修订)第15条。

1.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按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2. 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超过30米。.3.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超过20米,或分层数超过3个,或最大开采高度超过60米。6.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小于4米。

8

小型露天采石场二次破碎方式

查看现场及设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2011年修订)第17条。

对爆破后的大块矿岩采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9

小型露天采石场铲装作业

查看现场及设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2011年修订)第17条。

1.未按要求械铲装作业。2.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尾矿库企业安全大检查自查内容

1

作业计划

查阅资料。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3.1.2。

无作业计划。

2

库区周边生产活动情况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6.7.2,7.3.3。

在库区从事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有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的。

3

放矿管理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6.3.1,6.3.4,6.3.5,6.3.6。

1.尾矿排放与筑坝未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2.放矿设备未定期维护与检测检验。3.放矿时无专人管理或有离岗现象。4.放矿不均匀。5.放矿口的时间、距离、同时开放数量、放矿时间及水力旋流器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

4

坝体管理

查阅资料,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5.3.16,6.5.2,7.1.1。

1.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的确定不符合规定。2.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当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时,未经技术论证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3.当设计的防洪标准低于规程规定时,未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5

坝面维护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6.3.2,6.3.10,6.3.13,6.5.4。

1.尾矿坝堆积坡比陡于设计规定。2.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有积水坑。3.坝坡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4.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

6

排洪能力

查阅设计资料、检查排洪设施。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5.4.6,5.4.7。

排洪系统现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泄水能力。

7

汛期排洪设施运行情况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6.4.3。

汛期前未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

8

滩顶安全超高和

干滩长度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资料及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7.1.1-7.1.6。

在洪水来临并达到最高洪水水位时,滩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不能满足规程和设计要求。

9

坝肩截水沟

现场抽查。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5.3.24,7.2.9。

1.坝肩未按要求设置截水沟。2.坝肩截水沟出现断裂、淤堵等。

10

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现场抽查及查运行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订)第八条。

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或长期故障。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11

尾矿库险情记录及处理记录

查工作记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报告并抢险。

排土场企业安全大检查自查内容

1

设计是否规范

查看设计及中介资质证明。

《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5.1。

矿山排土场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

2

管理情况

询问,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4.6。

1.个人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2.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3

排土作业

查看设计,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6.1。

1.汽车排土作业时,作业区未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2.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未按规定设置2%~5%的反坡。3.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车挡。4.安全车挡高度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宽和底宽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4/3。5.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未按规定对不同类型移动车挡制定安全作业要求。6.未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7.排土作业区无完好的照明系统。

4

排洪防震情况

查阅资料,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7.1,7.5,7.7。

1.排土场周围未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2.汛期未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未及时修复。3.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排土场,未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

5

关闭复垦情况

查阅资料。

《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8.1.1,8.2.1。

1.在排土场结束时,未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2.在排土场生产作业过程中,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规划。

6

监测系统情况

查看监测系统,检查监测记录。

《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9.1。

矿山未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未定期进行排土场监测。

7

警示标志

现场查看。

《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4.5。

排土场滚石区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附表3

诱发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和风险台账

填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隐患和风险情况

企业名称

隐患和风险类别

监管责任单位

备注:隐患和风险类别填较大事故隐患、重特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风险和重特大事故风险。重大隐患参照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7〕63号)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