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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52272/2025-2324216 发布机构: 南湖新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0-27 公开日期: 2025-10-2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岳阳市南湖新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 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南湖新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0-27 14:35 浏览次数: 1

区应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全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南湖新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全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国内重大火灾事故惨痛教训,区应安委办决定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区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结合安全强基固本攻坚三年行动,针对全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隐患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坚决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平稳。

  二、治理范围

  全区“九小”场所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小学校(小幼儿园、小教培)、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及小生产加工企业。

  三、整治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突出整治安全出口不畅通、防火分隔不到位、违规留宿住人、违规动火作业、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到位等“八大”重点风险隐患。

  四、整治措施

  (一)排查全覆盖,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管理处)要建立单位台账及隐患清单,确定重点管控对象,纳入定期抽查范围。

  (二)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二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在住宿与经营、仓储部分之间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位置,且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不符合标准的,依法依规责令搬离。

  (三)“九小”场所要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作业人员管理;严禁在使用和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一经发现从严从速依法依规查处。

  (四)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或违规采用易燃可燃的彩钢板搭建的,一律依法责令拆除。

  (五)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在门厅、楼梯间、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

  (六)对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设置易于从房间内部开启的装置,便于逃生和救援。未设置的,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七)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法依规责令改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查处。

  (八)对液化气充装点、作坊式化工加工点等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九)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强制执行。对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依规予以临时查封;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拘留。

  对具体场所的检查可参照《九小场所重点消防隐患排查指引》(见附件)要求进行。

  五、职责分工

  根据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三管三必须”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行业部门应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小单位小场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具体分工为:

  1.政法委(公安部门)负责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

  2.教育部门负责小学校(小幼儿园、小教培);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

  4.卫健部门负责小医院、小诊所;

  5.民政部门负责小养老场所、小老年人照料设施;

  6.卫健、民政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小医养场所;

  7.文旅商务部门负责小商店、小餐饮、小网吧(含点播私人影院、气膜馆、密室逃脱、剧本杀、轰趴馆);依职责分工负责小电竞酒店;

  8.城管部门负责液化气充装点;

  9.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店。

  10.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对所属行业领域“小单位、小场所”开展“起底式”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和隐患清单,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对于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关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责任链要求,依据省、市关于明确新行业新业态和相关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文件要求配合开展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拉网排查。各地各单位要进行专题安排部署,细化分解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村(居)委会排查任务和时限,组织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网格人员、公安派出所、“一村一辅警”等力量,对“九小”场所逐一登记造册,逐一开展隐患排查和宣传提示。消防救援部门要组织消防监督人员对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公安派出所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10月31日前,要汇总检查单位底数和场所基本情况,以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为单位,建立工作台账和隐患清单。

  (二)强力推进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单位、逐场所建立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并按照网格划分,对辖区“九小”场所进行划片包干,逐一明确分包督导人员,按清单督促隐患整改,切实形成工作闭环,12月31日前,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全部督促整改完毕。各地要结合省级民生实事工程,推广应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技防手段,提升场所本质安全水平。

  (三)精准宣传教育。街道办事处(管理处)要发动基层力量,采取约谈房东、传单入户等形式,上门开展宣传提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突出留宿人员、彩钢板临时建筑、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用火用电等重点,广泛开展针对性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消防救援部门要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九小”场所业主、员工,集中观看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片,集中曝光隐患问题。

  (四)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问题导向,主要负责同志亲力亲为,抓住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关键环节,真正走到、看到、落实到位,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区管委会是此次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街道办事处(管理处)要全面发动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宣传教育。

  (五)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现隐患排查有死角、有盲区、有漏洞,问题整改不精准、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工作没有形成闭环的,要通过诫勉谈话、上级约谈等形式进行严肃处理;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逐一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要全面压实单位场所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执法、曝光、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手段,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法律意识。

  在部署开展此项专项治理前,要按程序向区党委督查室做好备案工作。请各单位分别于2025年11月4日前、2026年1月4日前反馈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区消防救援办公室联系人:刘奇,联系电话:07308791119,邮箱:1946966287@qq.com)。

  九小场所重点消防隐患排查指引(供参考)

重点检查事项

安全疏散

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外墙窗户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

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2条。

2.除满足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之外的场所,各场所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4.1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5.5.2条。

防火分隔

1.小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小商店、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含其他小休闲健身场所)、小网吧、小餐馆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

依据:《消防法》第十九条。

2.在其他建筑内设置住宿场所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3.2条第1项、第2项。

装修材料

1.场所所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

2.室内装饰装修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

1.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营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依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7.9.2条第a、b、c项。

2.九小场所在使用或营业期间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依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7.9.2条第a项。

消防设施

器材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选型正确,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

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6.1.1条。

2.室内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4.0.2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