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湘安发﹝2019﹞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湖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组成。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省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共同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共同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工作职责
(一)承担省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二)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
(三)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七)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八)按照权限,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省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省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五)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委编办工作职责
(一)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二)指导协调基层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服务。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参与对全省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工矿企业关闭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三)指导全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归集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向社会公开。
(四)指导全省的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统筹协调全省煤电油气运行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九条 省教育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但技工学校、职业培训院校除外)、教育系统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监督、指导学校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对学校组织的实习实训、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教育和监管。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
(三)指导、督促地方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协调机制;监督、指导地方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校车安全检查,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负责统筹推进安全科学与工程相关学科建设,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
(六)承担学生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省科技厅工作职责
(一)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省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职责
(一)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管理;指导督促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落后产能的整顿与退出工作。
(二)负责全省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销售企业的销售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督促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监管,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运输许可(备案)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治安防范工作,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流向;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审批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指导监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彩票销售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督促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三)负责监狱和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工作职责
(一)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和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二)负责在省级政府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落实省直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工作经费,监督经费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培训、从业人员维权以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民工、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内容,按规定落实化工、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政府财政补贴政策。
(二)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三)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四)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指导监督工伤认定工作,督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五)指导、督促、检查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六)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考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做好与安全生产规划衔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工作,严把建设项目与相邻方的安全距离关。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组织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三)负责指导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定职责分工,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四)指导、协调各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城市地铁等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指导监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三)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业资质准入,监督指导全省建筑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六)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承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含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检验等单位实施安全监管,指导监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和专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
(三)指导监督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指导监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安全管理,指导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依法组织查处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指导监督全省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检验与登记、船员培训与考核发证等工作;指导、督促县乡人民政府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五)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行政许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指导、督促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六)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指导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七)负责铁路地方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轻轨、地铁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水利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水库的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全省水利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地方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四)参与全省防汛防旱中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考核发证,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农业机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安全利用。
(五)承担农林水利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三)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四)负责有关大型经贸展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境内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组织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游艺场所、娱乐场所,以及营业性演出和艺术品经营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监管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等级旅游景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在建重点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旅行社团队客运安全管理。
(四)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重大文旅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
(五)承担省文化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指导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学救护和医疗救治。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督促省属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省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将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纳入企业及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内容。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对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省属监管企业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
(四)依法参加省属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及整改措施。
(五)督促省属监管企业加强统筹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七条 省林业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安全生产;指导、检查、督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集体林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督促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巡护检查等工作。
(三)指导督促全省林业系统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全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扑火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汽车产品、取暖器、电动车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行为。协助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系统,依法公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动建立部门间安全生产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三)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机车、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除外〕。
(五)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检验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六)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修订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等地方标准。
(七)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广播电视局工作职责
(一)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省体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省统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三)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维修、改造和处置等工作的安全管理(办公用房日常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省直机关各单位负责)。
(二)负责省直单位集中住宅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指导所属单位和省直机关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依法依规配备省级安全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指挥等工作用车。
第三十三条 省人防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拟定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人防设施建设与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权限内单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各类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承担所属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省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能源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负责全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配合指导全省的能源安全保障工作,协同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参与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承担省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消防工作。
(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四)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火灾损失。
(六)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
(七)承担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督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参与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及机动车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四)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工作。
(五)承担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竞赛等活动,动员广大职工依法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
(四)依法参加由省政府组织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共青团湖南省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省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生产安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负责全省安全生产青年志愿者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动员和组织全省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四十条 湖南煤监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四)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对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核查。
(五)组织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查批复,负责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应急救灾、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依法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根据授权开展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依法查处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参与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参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民航湖南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民航行业安全监管。制定辖区安全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民航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二)按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四)在国家民航部门和省政府统一组织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五)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以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授权负责监督辖区内民航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经民航部门批准的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实施高空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参与“黑飞”查处工作。
(八)会同工信、公安、军队等部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全过程、可追溯的通用航空安全监管体系,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通用航空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通用航空运行安全。
(九)按授权负责辖区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
第四十三条 省通信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省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开展对全省通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全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组织、协调通信营运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提供通信保障。
第四十四条 省地震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省内的防震减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环境范围内非法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行为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
(二)负责全省震情和地震灾情的监测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通报因震情和灾情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趋势。
(三)编制全省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开展防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防雷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全省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配合、参与全省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省邮政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省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依法加强全省邮政市场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组织开展寄递渠道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湖南省地质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院属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为全省地质灾害安全事故“防控救”提供技术支撑,根据需要,配合、参与全省矿山地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条 广铁集团长沙铁路办事处
(一)负责全省广铁集团管内铁路安全管理,负责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设施装备运行安全、职工劳动安全管理,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协调督促广铁集团所属在湘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承担全省广铁集团管内铁路客货运输经营、国家和湖南省规定的公益运输、关系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等任务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依职责承担全省广铁集团管内铁路专业建设工程(含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所属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辖道口的安全监管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按照授权,依法组织或参与全省广铁集团管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四十九条 省机场管理集团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组织、指导、督促集团及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督促集团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三)负责组织、指导、督促集团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政府要求,积极参与相关事故和重大灾害应急抢险、救援。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职权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规定相应修订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安委办会同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