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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3060111/2019-1475114 发布机构: 南湖新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1-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2019年南湖新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南湖新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9-01-28 11:22 浏览次数: 1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南湖新区住房建设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南湖新区安监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全局及办公室层面的主要信息:

1、机构设置及领导名单;

2、安监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下属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

3、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活动的最新动态;

4、向社会公众宣布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5、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7、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总结等。

9、依法应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南湖新区安监局主要是通过南湖新区政府门户网站(区住房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南湖新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ynanhu.gov.cn/)开设区安监局信息公开目录,公众可通过区住安监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导引,查找区安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引:点击某一类目,可显示该类目的所有信息;点击类目前的“+”号,可展开下一级类目列表。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主题词及年份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三)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南湖新区安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受理机构

除《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和不允许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南湖新安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具体如下:

受理机构:南湖新区住安监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

办公地址:南湖新区管委会二办公楼70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30-8351369

传真号码:0730-8351369

邮政编码:414000

(二) 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南湖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ynanhu.gov.cn),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岳阳市南湖新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南湖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向受理机构送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 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 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