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强化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职履责,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事项,提升一次性化解率和群众满意率,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初次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传真、走访、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首次在湖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的信访事项(含国家信访局等国家机关和单位转送、交办的初次登记信访事项)。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办理工作内容包括接诉即办、转送交办、接收受理、核实处理、回访督办、问责问效等。
二、工作原则和责任分工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实行首接、首转、首办责任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次信访事项,并进行协调、督办。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作为有权处理的事权单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次信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推行接诉即办
1.推行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的接诉即办机制,对于适用简易办理的初次信访事项,属于意见建议、表达感谢或提出咨询类的立即回复办结;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事权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问题复杂、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的,经申请同意后按《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时限办理答复。
2.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上级机关、单位对适用简易办理的初次信访事项,可以通过系统直接转送事权单位,并抄送下一级信访部门;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的,各中间层级机关、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初次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转送。
四、精准转送交办
1.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机关、单位收到初次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在湖南智慧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录入信访人基本情况、信访事项基本内容、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等,做到要素完整、客观、准确。
2.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属于本级或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法定职责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对初次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当交办下级信访部门和事权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对涉扬言、舆情炒作、联名信、集中投诉性质的敏感信访事项一律交办、督办,于当日采取电话通知、发风险提示函等形式预警下级信访部门和事权单位,督促事权单位与信访人见面沟通、做好疏导稳控工作,并在三日内向发起交办的信访部门上报《稳控化解方案》(附件3)。重要信访事项应采取信访摘报、综报等形式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提出措施建议,供领导决策参阅。
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3.县市区信访部门应认真落实《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湘政办发〔2019〕55号)规定,按照乡镇(街道)法定责权和管理权限,精准转交初次信访事项,防止以属地管理为由将信访事项层层转交给乡镇(街道);同时,主动协调督促乡镇(街道)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稳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