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区信访局 > 信息公开指南
索 引 号: 43061000/2018-1460752 发布机构: 南湖新区信访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12-23 公开日期: 2018-12-23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岳阳市南湖新区信访局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南湖新区信访局 发布时间:2018-12-23 23:09 浏览次数: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单位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单位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岳阳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区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职责任;机构领导信息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职能、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情况;下(直)属单位职能、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本单位制作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年度工作部署、规划和计划落实情况。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单位各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办事服务项目。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及指标。

(六)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任前公示、招录信息、教育培训。

(七)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信息。

(八)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应急常识等。

(九)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单位业务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活动情况等

(十)通知公告

主要包括:业务通知、公示公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十一)其他

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1、主动公开

本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南湖新区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南湖新区信息;

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单位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单位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 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南湖新区信息,自南湖新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