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区政府直属机构 > 区征收补偿安置事务中心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43060008/2018-1389729 发布机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8-07-27 11:09 浏览次数: 1

各市州房产局,长沙市、岳阳市、衡阳市、湘潭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稳定房地产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调控。长沙市继续严格执行限购等调控政策,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确保房地产市场基本稳定。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6个月的其他市州、县市,要重点抓好控房价、防风险,防止房价过快增长;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处于6—15个月的,要关注商品住宅销量、价格和库存的变化情况,确保房地产市场基本平稳;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15个月的县市要继续实施去库存政策。

二、实行区域联动调控。为防止长沙调控的“溢出效应”冲击和影响到周边地区,要切实加强长株潭地区稳房价工作的统筹。株洲市、湘潭市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一旦市场有过热迹象,要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确保当地房地产市场基本平稳。

三、加快制定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各城市要按照建房〔2018〕49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实施,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指标管理。2018年底前,长沙市要按照建房〔2018〕49号文件要求编制完成住房发展规划,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5个月的市州、县市,应当控制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供应充足的市州、县市,可以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2个月的市州、县市,应当适当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停止第三套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6个月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本数)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市州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当地库存情况,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

六、严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管理。房价上涨过快的市州、县市,要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记入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七、规范发展二手房市场。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积极推行网签备案合同价、银行贷款评估价、纳税评估价“三价合一”,严厉打击“阴阳合同”和“高评高贷”现象。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尚未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要加快制定监管办法。

八、坚决打击投机炒房。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对开发企业不执行“一房一价”、捆绑搭售、收取定金、捂盘惜售、炒作“学区房”、恶意哄抬房价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炒作房源、发布虚假信息、制造市场恐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实行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九、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各地在加强短期调控、引导需求的同时,要注重短期调控与长效机制的有效衔接,从传统的需求端调节抑制逐渐向供给侧完善进行转变,加快建立符合当地实际、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十、加强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建立住房供应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评论误导群众。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稳定市场预期。

十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研判分析,根据住房市场供求关系和库存情况,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的原则,因城、因时施策,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管理调控房地产市场。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房地产市场波动大的市州、县市,将报省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和追责。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