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就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修改通知如下。
一、对《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矿业权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17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除“一、明确和调整下发部分审批权限”中的“(三)调整矿业权年检管理权限……以年度工作总结和监审意见代替。”和“(四)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权限……报省厅备案后批准实施”。
(二)将“二、优化审批权限(一)优化采矿登记审批程序”中的“省厅发证矿山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市州局复核后报省厅”修改为“省厅发证矿山由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相应,将“(三)严格审批时限管理。”中的 “市州、县市区局应当在收到采矿权人申请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函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批工作”修改为“市州、县市区局应当在收到采矿权人申请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函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删除附件2。
(三)删除附件4《探矿权许可》中涉及“地质勘查资质”的内容:1.删除许可条件第(三)项“有专业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开展勘查工作,如探矿权人没有地勘资质,则须与相关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签订勘查合同;”
2.删除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第(一)项国家财政出资地勘项目探矿权新立申请中的“7.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第(二)项其他探矿权新立申请中的“7.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删除《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矿泉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湘国土资发〔2016〕30号)“三、加强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扶持”中“(一)调整准采标准。将矿泉水资源开发和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区别对待,在确保不破坏、不影响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在矿产资源禁采、限采区内开发矿泉水资源,并保证建设用地供应。”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