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南湖新区南湖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湖新区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ynanhu.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南湖新区南湖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湖新区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公正、公平、便民”、“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南湖新区门户网站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此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便民资料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南湖新区南湖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岳阳市南湖东游路38号3、4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0730-2991198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南湖新区门户网站(网址:www.yynanhu.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南湖新区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需及时将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邮寄到南湖新区政务公开政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
(3)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5.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职责单位的,则告知该部门(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同一申请人向同一部门(单位)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可以不重复答复。
(8) 在规定的最后时限答复时,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具体内容的,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则经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之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及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