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新区2023年核查处置公示情况表(第四季度)
来源: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09:05 浏览次数: 1次
| 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 1 |
XBJ23430605568946383ZX |
岳阳市湘一南湖学校 |
筷子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根据湖南省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3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筷子”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筷子经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27mg/L,该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对单位给予警告。 |
| 2 |
XBJ23430605568948621 |
郭镇农贸市场-曾宪红 |
茄子 |
镉(以Cd计) |
根据湖南省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3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茄子”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茄子经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镉,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67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责令当事人将不合格产品下架封存。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索证索票齐全,并及时停止经营,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 3 |
XBJ23430605568948533 |
小食杂店 |
小米椒 |
镉(以Cd计) |
根据湖南省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3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小米椒经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镉,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86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责令当事人将不合格产品下架封存。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索证索票齐全,并及时停止经营,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