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XBJ24430605568937450 | 岳阳市岳阳楼区博苑南湖幼儿园 | 生姜、青椒 | 噻虫胺 | 依据岳阳市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青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生姜、青椒经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和“青椒”,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青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没有主观过错,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案涉案食用农产品进购金额小,数量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师生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