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DBJ24430600571630667 |
南湖新区小耕班时尚餐厅(个体工商户) | 煎炸过程用油 | 酸价(KOH) | 依据岳阳市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8月21日,市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煎炸过程用油经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酸价(KOH),mg/g,标准指标为≤5mg/g,实测值为5.6mg/g,该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涉案食品原料超限程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作出食品安全承诺,当事人用涉案食品原料制售的菜品销售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的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标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30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