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24430600573434337 | 岳阳南湖悦邻多商贸有限公司 | 绿茶 | 联苯菊酯 | 依据湖南省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2月15日,省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兰岭绿茶”进行委托抽检。该“兰岭绿茶”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实测值为0.020mg/g,该项目不符合NY/T 393-202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兰岭绿茶”,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兰岭绿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案发后及时实施食品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不得少于6个月。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规范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