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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新区2025年核查处置公示情况表(第二季度,第二批)

来源: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30 16:52       浏览次数: 71
序号 报告编号 不合格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XBJ25430605568933491 南湖新区小皓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红辣椒 噻虫胺     依据岳阳市南湖新区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5年3月19日,区局对当事人售卖的“红辣椒”进行委托抽检。该“红辣椒”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为0.19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实施食品召回措施,能够说明供货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有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的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食用农产品零售销售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货值总金额小,能说明供货者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的标准,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共计2009元,上缴国库。
2 XBJ25430605568933316ZX 岳阳市湘北女子职业学校 筷子(自行消毒)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依据岳阳市南湖新区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5年3月18日,区局对当事人使用的“ 筷子(自行消毒)”进行委托抽检。该“ 筷子(自行消毒)”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L,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714mg/100cm2,该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该单位经营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细则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行为的规定,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4月15日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给予警告。
3 XBJ25430605568933298ZX 岳阳市南湖新区南湖壹号幼儿园 碗(自行消毒)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依据岳阳市南湖新区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5年3月18日,区局对当事人使用的“ 碗(自行消毒)”进行委托抽检。该“ 碗(自行消毒)”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L,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270mg/100cm2,该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该单位经营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细则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行为的规定,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4月15日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