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
| 1 | DBJ26430600571630225ZX | 岳阳市南湖新区顺德道餐厅 | 复用餐饮具(消毒碗) | 大肠菌群 | 依据岳阳市2026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6年3月10日,市局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消毒碗”进行委托抽检。该“复用餐饮具消毒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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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DBJ26430600571630226ZX | 复用餐饮具(消毒碗) | 大肠菌群 | |||
| 3 | DBJ26430600571630325 | 南湖新区祝晓食尚坊餐饮店 | 复用餐饮具(消毒碗) | 大肠菌群 | 依据岳阳市2026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6年3月24日,市局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消毒碗”进行委托抽检。该“复用餐饮具消毒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该单位经营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行为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