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新区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明细表(2016年6月) | |||||||||
序号 | 处罚 单位 |
审批 单位 |
违法 项目 |
主要 违法行为 |
责令 改正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信息公开情况 | 执行 情况 |
备注 |
1 | 南湖环保分局 | 岳阳市金塘(金山)砖厂 | 未批先建 | 责令停止生产 | 正在查处 | 未 | |||
2 | 南湖环保分局 | 岳阳市象山砖厂 | 未批先建 | 责令停止生产 | 正在查处 | 未 | |||
3 | 南湖环保分局 | 岳阳楼区临岳砖厂 | 未批先建 | 责令停止生产 | 正在查处 | 未 | |||
4 | 南湖环保分局 | 岳阳市双塘欣维砖厂 | 未批先建 | 责令停止生产 | 正在查处 | 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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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处罚单位,指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审批单位,指对该建设项目的环评和验收文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违法项目,指被查处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项目名称。 4、主要违法行为,指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须填写主要违法事实和时间(如环评文件未经批准,于×年×月×日擅自开工建设)。 5、责令改正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项目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情况,须填写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的种类(如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止生产)、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6、行政处罚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项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须填写决定书文号、罚款数额、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7、信息公开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开情况。已公开的须填写公开日期、内容及方式等基本信息。 8、执行情况,指处罚对象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执行完毕的可注明执行时间、未执行到位的须填写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