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南湖新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南湖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2)管委会参与国家、省、市启动的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3)超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行政区域、跨多个行业或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4)管委会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南湖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管理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南湖管委会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要与南湖管委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南湖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
(4)明确职责,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进行应急活动,避免职责不清,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混乱,引起二次伤害。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基地和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南湖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各管理处、各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管委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南湖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区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2.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南湖新区管委会成立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按分级响应的原则协助上一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南湖新区管委会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本级处置的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专家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若干处置小组等。
2.2.1部门职责分工
各部门单位按照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牵头或参与配合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其中: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工商分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工信局、区质监分局、区消防大队地方派出所等参与配合;
(2)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由区城管局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工商分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质监分局、区消防大队、地方派出所等参与配合;
(3)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工品道路运输事故)由区交警大队牵头负责,区交建局、区卫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环保分局、区质监分局、区消防大队等参与配合;
(4)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区交建局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农林水务局、区消防大队、区工信局等参与配合;
(5)火灾事故(含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由区消防大队牵头负责,区卫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环保分局等参与配合;
(6)铁路交通事故由区交建局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卫计局、区消防大队等参与配合;
(7)特种设备事故由区质监分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交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等参与配合;
(8)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建局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卫计局、区农林水务局、区环保分局等参与配合;
(9)民爆事故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区卫计局、区消防大队、地方派出所等参与配合;
(10)中央、省属在岳阳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类别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工信局、区消防大队等参与配合;
(11)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2.2.2专家组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2.3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
2.2.3.1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或区级牵头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由事发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或区级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事发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2.3.2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小组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一般设下列六个小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或专家、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抢险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3.1信息监测
针对不同事故类别和风险,进行事故监测分析和预报,有效控制事故扩大。
3.3.2信息报告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立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730-8351369),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要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应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续报、终报。
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和主管部门。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区安委会有关领导和区人民政府。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上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2 预警行动
3.2.1 预警信息发布
在接到可能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区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情况,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3.2.2 应急值守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急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2.3 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牵头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区管委会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2.4 专家咨询
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区牵头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及处置方案报送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3.2.5 应急救援队伍集结与装备调集
进入预警行动后,区牵头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保障部门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事发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救援装备,对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要迅速在事发地周边组织征集、调运。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 事故分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的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2 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区管委会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超出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跨区行政区域、跨多个行业或部门、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区管委会协调处置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区管委会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区管委会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区管委会应当启动本预案并请求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4)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区管委会应当启动本预案并请求启动省级、国家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进入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响应状态后,区牵头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或区级牵头单位)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
4.3 指挥与协调
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4 基本应急
4.4.1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要根据专家和各方意见,迅速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2 医疗卫生救助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事发地卫生行政等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救治、防疫等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现场抢险指挥部请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等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4.4.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要按照规定为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4.4.4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威胁的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胁人员。
4.4.5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事发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可向区管委会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
4.4.6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级牵头部门和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4.5 扩大应急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态控制和研判断,事态难以控制时,采取扩大应急措施,同时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6 信息发布
南湖新区管委会新闻办公室按照《岳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会同牵头部门做好有关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确认,由区管委会宣布应急处置终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5.2 善后处置
事发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补偿和慰问受害、受影响的人员等事项,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3 保险理赔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资料的保全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尽量搜集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采集事故现场影像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
5.5 应急救援总结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区级牵头单位)要分析总结应急抢险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区管委会并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区级牵头单位、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负责本部门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完善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和报送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通信保障方案。
6.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区管委会要加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部队建设,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消防员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现场抢险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6.3 应急专家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各行业的应急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
6.4 应急装备保障
区管委会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常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依托市里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的建设,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事故特点,购置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在保证专业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5 应急经费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有关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如事故单位(含有关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事发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
6.6 其他保障
6.6.1 交通运输保障
(1)事故发生地管理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由区管委会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依法免交道路通行费。
6.6.2 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2)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6.3 治安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后,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6.4 社会动员保障
各管理处、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6.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管理处、街道办事处要规划和建立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7.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管理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7.4 预案修订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及时提出预案修订意见,报区管委会发布。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