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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风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22 00:00       浏览次数: 228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岳阳南湖风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及标准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动物间发生鼠疫流行。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区)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区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之内病例数超过2例。

2、区内发生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区内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4、1周内在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区内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街道办事处以上,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9、区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我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区卫生局制定突发事件报告规范,并由区卫生疾控部门负责网络直报(在行政区域编码未确定前,先报岳阳楼区,再由岳阳楼区网络直报)。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区卫生局;

(3)各街道办事处;

(4)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经贸局、环保局、计生局和社管局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疾控中心、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按照区管委的指示,区卫生局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和各社区服务中心、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市、区)卫生局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2、按照区管委的指示,区卫生局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3、发生突发事件时,我区各级机关不直接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确实需要发布时,需经区管委授权。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迅速报告区卫生局,并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区管委、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情况。

2、街道办事处应急反应

街道办事处接到卫生机构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做好人员的隔离和防护。依法对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落实公共卫生设施。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3、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区卫生局在接到区卫生机构的调查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突发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可向区管委提出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使有关部门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处理准备。必要时向市卫生局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严重程度、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开展突发事件原因查找和确证工作。

(3)对重大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做出科学判断,判明引发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我防护;

(4)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协助和现场指导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我区制定或修订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原因查找工作。

2、区管委的应急反应

(1)区管委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区管委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我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2)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区卫生局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落实有关措施;做好人员的隔离和防护;依法对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封锁等紧急措施;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3、区直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加强应急物资的价格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组织做好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财政局做好应急处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教育局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综治办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组织相关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满足疫区紧缺物资运送和人员疏散的需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救济物资发放、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4、各街道办事处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事件的街道办事处,要服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区管委的应急反应

(1)区管委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区管委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2)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调动和调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4)根据需要紧急调集或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5)根据需要对环境、水源、食物及引起或可能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6)根据需要对人群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7)必要时,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实行封锁等紧急措施;

(8)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局做好突发事件其它应急处理措施;

(9)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

(10)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1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区直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区直有关部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按职责内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工作。

3、各街道办事处应急反应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检验、分析以及进行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四、工作保障

(一)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未发生突发事件时的职责

(1)宣传和贯彻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预案;

(2)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治体系和信息网络;

(3)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

(4)收集、分析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

(5)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资、技术与人才资源的贮备;

(6)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办公室即转变为应急指挥部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物资储备

区、街道办事处二级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应急药品、疫苗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三)经费保障

区、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增加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用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提高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应激能力。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