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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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材料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
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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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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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
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对《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
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查、鉴定。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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