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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来源:热线办       发布时间:2017-03-16 09:52       浏览次数: 1

事项办理
 1、个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按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要求和程序,由村上报乡镇计生办。  
2、乡镇计生办审核公示。乡镇计生办对申请对象逐人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对象所在村公示7天。后送乡镇合疗办进行参加合作医疗资料审核。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   
4、县级合疗办确认。  
5、市、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在各级审核和备案中,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要及时通知本人。资金划拨: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协议开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帐户”,每年,省人口计生委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帐户”,委托代理机构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县级合疗办专用帐户。资金划拨时间不晚于当年县级合疗筹资截止时间。县合疗办收到补助人员名单及资金后,按照合疗办的规定,为计划生育家庭办理和发放合疗证。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节育措施证明及复印件等。
计划生育家庭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女孩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注:子女应为0-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