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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4 00:00       浏览次数: 1

1、法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办理流程、办理机构及结果公示:

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或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医院体检,并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并将有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5)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伤残人员证,连同有关材料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并将有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