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规巡视监察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及监察人员依职权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进行监察检查活动,及时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预防劳动争议,减少突发事件。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对巡视监察实行目标管理,明确检查用人单位的数量和检查的重点内容。通过常规巡视监察,劳动监察人员可以深入到工厂、车间,向劳动者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指导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帮助落实各项劳动标准,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举报专查
举报专查是劳动监察的主要方式之一。劳动监察工作坚持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紧紧依靠群众,发挥职工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通过群众举报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的动态和劳动违法案件的线索,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从而达到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相应地建立了劳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接待工作。认真研究分析群众举报的案件,凡属于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案件,都予以受理,并立即组织查处。同时,上级劳动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可转请下级劳动部门查处,必要时派员参加;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举报人在工作、工资和福利待遇及人身安全方面受到侵害。对伤害、打击举报人的主要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
三、劳动年检
劳动年检是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里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在进行年检时,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执法检查手段,认真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具体指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人行为,把宣传教育、指导服务、督促整改和依法查处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年检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察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缓解由于劳动监察力量不足,致使监察存有盲点,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等问题;同时,也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查、自究,建立自律机制。
四、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应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审查。经审查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审查同意回执;经审查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改正。通过建立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可以解决"大法"与"小法"的矛盾,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专项检查或大检查
为了集中解决劳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项检查,实行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在劳动监察机构面临检查内容多、任务重、覆盖面广的情况下,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中人力物力对一定范围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可以消除部分企业逃避监察的侥幸心理,较快地解决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创造良好的劳动法制环境。为了搞好大检查工作,要做好从制定方案、组织发动、督促自查、组织检查、处罚整改等每一环节的工作,发挥劳动监察队伍主体的作用,切实督促用人单位整改,帮助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水平。
六、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
(一) 情况说明
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两者都是我们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支持,协调配合,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共同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和工作的开展。
(二) 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例会制度。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统计工作,加强信息交流,特别要做好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
(三) 开展职工合法权益重大问题的监督和研究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组织可就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四) 建立案件处理反馈制度
县级以上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在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活动中,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可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对工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
(五) 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同级工会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会组织中被聘请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统一颁发证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如用人单位拒不整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 发挥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作用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督促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活动。企业工会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问题,应通过平等协商提出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
企业分厂、车间和班组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搞好日常监督工作,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和行为,应及时向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对重大问题,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向上级工会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查处。
(七)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证执法力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责任者,必须严肃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认真执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征求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
(八) 推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和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不断探索开展协调配合工作的形式和途径,共同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