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类别及条件 |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申请类别有:
(一)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从未申请过普通护照的,属首次申请。 (二)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三)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五)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
二、受理部门 |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我省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省内向任一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受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三)持有我省签发的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我省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护照。 (四)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该户籍居民所在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受理机构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上述申请人就近申请证件时,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五)内地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受理机构异地申请换(补)发护照,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
三、申请方式 | 申请人须本人提出护照申请,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护照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
四、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 (一)本地户籍居民首次申请或是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同时申办多种类别出入境证件只需交一张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3、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5、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8、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加急办证服务。申请人需按照急办事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护照的,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0、对于监护关系、居住证或者社保信息等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无需申请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地户籍居民申请补发普通护照,需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四)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需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
五、护照有效期规定 |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以上的10年。 |
六、办理时限 | (一)申办护照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三)符合跨省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四)申请人因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
七、办理收费 | (一)护照:160元/证。
(二)护照加注:20元/项次。 |
八、收费依据 | (一)湘价费[2008]63号。
(二)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九、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具体工作规范。 |
十、办理流程 |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理的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
十一、咨询单位 | 市、县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