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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假期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06 00:00       浏览次数: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