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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5-02-02 00:00       浏览次数: 1
事项名称 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登记办事指南
承办单位  
承办窗口 公安局
咨询电话 8619011
办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受理范围)

申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公民

所需资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3、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上报→县级(分局)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登记→办结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分局)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监督投诉  
收费标准

湘价费[2008]63号文件 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2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  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