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放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事项类别 | 安全检查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受理机构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决定机构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办理条件 | 1、有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或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 |
3、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 |
4、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 |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 |
6、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7、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 | |
申请材料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是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09〕93号)中规定不需要备案的建设工程除外) | |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材料。 | |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以及根据湖南省公安厅湘公通〔2009〕年93号文件规定不需要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
提交材料宜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决定-告知与送达 |
办理期限 | 13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渠道 |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联系电话 | 0730-8882080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
下午1:30—5:00(夏季);1:00—5:00(冬季), | |
办公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