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优抚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按相应的比例确定。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抚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根据非农户口、农村户口相应的比例确定。
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只能领取一份优抚金,优抚对象是孤老或孤儿的,优抚金可适当增发。
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年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的烈士子女,可给予每年一至二次的临时性生活补助。
其他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