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获得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税费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二、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收到申请后,申请人应接受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的调查核实。由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补助金额意见,予以张榜公布(第一榜)。将无异议申请名单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管理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回复。
3、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管理机关进行初审。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入户调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社区居委会予以张榜公布(第二榜)。将无异议申报名单、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低保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回复。
4、县级低保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第三榜)。对公布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审批时间的下一个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回复。
三、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者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六)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