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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政策介绍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3 00:00 浏览次数: 1

职业病是可预防而难以治愈的疾病,职业病危害问题越来越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200251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规定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多个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卫生部后续发布的其他相关卫生规章,都是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目前有国家级、省()级、县级和基层乡镇级4级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各级OHS机构任务互相衔接、互相补充,形成完整的OHS体系。1、国家职业卫生服务与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职业卫生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是:①为国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支撑;②为国家职业卫生政策提供理论支持;③在卫生部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职业卫生有关技术和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等;④根据国家职业卫生计划,在卫生部领导下组织实施职业病预防控制重大项目;⑤承担国家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编写国家职业卫生培训教材,组织实施国家培训计划;⑥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国家级资质认证工作;⑦承担国家级职业卫生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⑧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服务工作。2、省(市)级职业卫生服务与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其职能为:①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职业卫生业务指导、咨询工作;②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服务工作;③组织实施辖区内重大职业卫生项目;④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管理工作。3、县级职业卫生服务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其职责是:①为本辖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基础职业卫生服务;②为本辖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服务指导;③开展日常的职业卫生只是教育和宣传;④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4、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和社区一般只有卫生服务机构,没有专门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预防机构,所以卫生服务机构行使OHS职能:①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职业危害和防护知识咨询;②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服务咨询,督促企业执行《职业病防治法》;③对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的工人、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基本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职业病防治法知识教育。

 

岳阳市卫生局每年组织召开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座谈会),就全市全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做重要部署,并下达相关文件,为科学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有效防治职业病,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