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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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就诊的有关规定、就诊地点.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3 00:00 浏览次数: 1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一)首次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需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请仔细阅读本须知的有关内容,签名后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

    3.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用人单位介绍信,用人单位提供的关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5名以上经公正处公证的同单位工人证明的职业史证明材料。如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予说明发生时间、地点、发生经过;如劳动者曾在不同工作岗位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应分别提供有关材料。(具体可按“劳动者职业史证明表”填写)。

    4.劳动者在我中心进行的职业病诊断健康检查检验结果。

    5.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也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

    6.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职业史证明表或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证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5名以上经公正处公证的同单位工人证明(包括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信息)等以上材料任一项。

    7.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8.用人单位提供的关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9.相关病历材料:包括门诊和住院的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既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10.必要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委托代理者的委托书、同工种或同车间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艺流程说明、生产原料辅料的安全毒性说明书和进货单、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资料等。

备注:1、上述材料第1234567项为申请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第8910项我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在申请的同时提供,也可要求在申请后补充提供;2、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3、提供的门诊病历材料为复印件者,应将病历封面一起复印,每本病历按就诊时间顺序装订并在每页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在本人处保存”、签名和注明提交日期后提交。住院病历材料应提供有加盖所就诊医院的复印确认公章的原始复印件版本。4、如无法补充有关材料,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如期提供或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又或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将承担由此带来一切法律责任。5、职业病诊断结束后,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需自留复印件,请先自行复印留底。

(二)没有职业危害接触史或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已经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过诊断者、所患疾病不属于我国《职业病目录》范畴者,我中心慨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费用后再予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四)接触粉尘作业者,单凭一次照片结果不能明确职业病诊断。

(五)劳动者可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最后居住满一年的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六)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

(七)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关于职业病鉴定: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2、当事人如自愿放弃首次鉴定权利,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3、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九)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期间应保持通信工具通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可来我中心质量控制科自取。

(十)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关材料中用人单位名称请按其对外公章所用名或工商登记所用名填写。

(十一)职业病诊断受理只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受理要求,与诊断结论无关。

 

二、职业病目录(10115种)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四、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岳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质量控制科;   

电话0730-888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