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办证大厅受理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
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
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