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南湖新区蒋记众果人超市(个体工商户) | 菲律宾香蕉 | 噻虫胺 | 依据岳阳市南湖新区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9月23日,区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菲律宾香蕉”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菲律宾香蕉”经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75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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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新区蔬果佬超市(个体工商户) | 老生姜 | 毒死蜱 | 依据岳阳市南湖新区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9月23日,区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老生姜”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老生姜”经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16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停止使用相关进货商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承诺承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老生姜”产生的民事责任,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的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标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9.2元; 2、罚款人民币4680.8元。 以上罚没50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