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标题: | 天灯咀社区拆迁补偿后多余面积的处理? |
来信人: | 李四旺 |
来信时间: | 2013-07-10 23:49:08 |
内容: |
关于天灯咀社区拆迁后多余92平面积的处理的再次质疑? 我们几兄弟房子4层约为450平,我们自2004年一直住至2011年6月拆迁,本应有4个户头,应补四套对应安置户型才对。但因小外甥杨早(是我二姐之子)未满18岁,二姐户口也未迁过去,所以当时杨早户口迁至其大姑名下,因未能单独立户所以二姐家一直未补到房屋。试问这能否作为特殊情况处理?而我们一家人补偿面积仅为:116+116+126=358平比原面积少了足足92平。我电话咨询南湖风景区管委会领导,说这是政策,他们也没得办法。最近我查看了以下相关文件,请领导仔细看好: 1、岳南管发〔2012〕6号岳阳南湖风景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天灯咀“城中村”改造征收安置细则 本文件只字未提多余面积的处理方案,但提到了 《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岳政办[2010]2号)文件。 2、我分别查看了岳政办[2010]2号文件和岳政发[2009]16号文件: 岳政办[2010]2号文件明确指出第六条 安置方式 1、拆迁户按照岳政发〔2009〕16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后,自愿按安置房成本价直接购买与本户户籍人数对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或以拆迁补偿费抵扣与本户户籍人数对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 2、被拆迁人自愿按其合法产权正屋面积抵扣置换与本户户籍人数对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不足部分按成本价补缴;被拆迁正屋面积大于其安置房的多余面积部分按岳政发〔2009〕16号文件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请问这里的第2点如何落实?理应按安置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而管委会领导说按政策分文没有试问这作何解释? 请还平民老百姓公道!!!! |
回复部门: | 岳阳市南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
回复时间: | 2013-07-19 16:45:46 |
回复内容: | 关于李四旺致市长信箱“天灯咀社区拆迁补偿后多余面积的处理?”的信件,现如下回复: 一、关于安置政策问题 天灯咀整体拆迁安置按照《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0〕2号)、《天灯咀“城中村”改造征收安置细则》(岳南管发〔2012〕6号)、《南湖风景区拆迁安置房分配办法》(岳南管发〔2012〕7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政策明确规定:拆迁安置对象是指被拆迁合法正屋的所有权人和符合分户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发布征地公告之前其户口在拆迁所在地、分户必须年满18周岁,且属于当地常住人口。根据李四旺反映的其二姐家庭情况,因该户户主在公告发布日前无当地户籍,其子未满18周岁,不符合安置政策,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目前天灯咀拆迁安置房分配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已完成三批次选房工作,对于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拆迁户安置问题,指挥部、办事处、社区正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但目前尚无正式文件批复。 二、关于抵扣置换后多余面积处理问题 按照《天灯咀“城中村”改造整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岳南管发〔2010〕13号)规定,天灯咀“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按照《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文件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16号文件明确规定为货币补偿价。根据李四旺反映其兄弟姊妹几户拆迁情况,该房屋所有面积已按政策规定的货币补偿价全部补偿到位,不存在抵扣置换后多余面积重复补偿情况。至于李四旺认为抵扣置换后多余面积应按安置房重置评估价进行补偿,没有任何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