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行业发展和从业人员基本民生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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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运输规〔2025〕9号 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行业发展和从业人员基本民生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行业发展和从业人员基本民生保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7月9日 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行业发展和从业人员基本民生保障的指导意见 为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全省城市公交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民生保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交通运输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优先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63号)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推动城市公交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措施,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政策性亏损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前提下加快建立并落实成本规制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未完成成本规制的市州应在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未完成成本规制的县(市区)应在202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切实发挥各级奖补政策的引导作用。各地要规范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市州、县市区应统筹用好城市公交站场建设奖补、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奖补等国省补助资金,与自有财力安排的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补助资金形成补贴政策合力,促进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省级加大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运营补贴力度,每年一季度下达公交运营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公交企业从业人员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市州、县市区在接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交企业。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公交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三、全面保障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加强对城市公交从业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的动态监测,由省交通运输厅加快完善公交企业从业人员工资发放调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跟踪,每月按时将情况反馈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监测补贴资金发放支出情况。加强对各渠道反映的公交企业欠薪欠保问题的监测和处置,督促各地按时足额发放其从业人员工资和缴纳社保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出台特殊困难公交企业支持政策。2025年年底前,全省公交企业欠薪问题动态清零;加快推进公交企业社保费欠费补缴,各地应依法依规制定补缴计划,全省公交企业最迟于2027年年底前全部补缴到位。(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四、实行票价动态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建立城市公交票价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运营距离、公众承受能力、财政补贴等因素,合理调整公交票价。科学制订城市公共交通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对偏远长距离运营线路,可采用按里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票价优免范围,推行优免群体乘车刷卡制度。在保障公众基本出行的前提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五、推动企业运营降本增效。鼓励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支持城市公交企业充分利用运力资源,开通通勤、通学、就医、夜市等定制公交线路。各地结合实际,支持公交企业承担公务用车租赁,多渠道增加收入。有序推动公交企业经营权回收,盘活公交闲置资源,推动公交场站、站台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入公交企业,推进闲置公交站与物流集散中心融合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市场化为导向改进授信评价机制,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严禁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提高公交运营智慧化水平。强化数字赋能,充分发挥大数据解决城市公交投入不足与过度问题,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实现公交线路设计、运力运能、车型配置、路权保障等与群众需求精准匹配,按需推动车辆“大改小”,线路“慢改快”,推进企业降本增效。切实提高公交车准点率和运行速度,提升公交服务品质,提高公交吸引力。强化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监管,科学合理控制共享电动自行车规模,引导共享电动自行车向公交覆盖面不足或公交换乘接驳区域投放。(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七、关心关爱驾驶员身心健康。推进职工休息室、公交驿站、公交首末站等建设,妥善解决驾驶员就餐、休息、如厕等实际问题,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体检和心理健康辅导。组织开展“最美公交司机”推选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自豪感和归属感,营造尊重关爱从业人员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八、切实强化绩效评价。加强对城市公交运行动态监测,依据乘客满意度、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交平均运行速度、城市公交准点率、城市公交企业工资水平和发放情况等建立城市公交绩效评价制度,有关资金向评价结果好的公共交通企业倾斜。对于存在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欠薪欠保、发生重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城市,不得参与国省交通运输试点创建类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九、强化部门协同。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和协同配合,强化行业监测,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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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交通运输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其他政策文件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省交通运输厅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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