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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341/2020-1769924 发布机构: 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7-21 公开日期: 2020-07-21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07-21 13:52 浏览次数: 1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做好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计划跟项目走。在确定总量的基础上,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实行可报尽报、限期供地,切实保障投资用地需求。

(二)节约集约用地。新增计划安排与处置存量土地直接挂钩,科学合理统筹增量和存量建设用地,切实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三)分级分类保障。区分用地项目类型、重要程度和审批层级,明确国家、省、市县各级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分类分级保障用地。

(四)深化管理改革。改革用地计划管理方式,统筹整合使用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加强计划管理与土地供应、开发利用、督察执法等的协同配合,实现土地资源全周期管理。

二、建立用地指标库制度

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库,集中统一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撤销批文腾退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库分为省级库和市县库。

(一)省级库。省级库指标来源包括: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核算而来。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同时,根据我省已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情况,由自然资源部在上述核算计划基础上奖励10%作为省级计划指标。未使用的预下达计划由省厅统一收回纳入省级指标库。

2.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剥离为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新增耕地指标,对市县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形成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统筹15%纳入省级库。

3.撤销批文腾退用地指标。由省厅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变更公告失效用地批准文件备案信息,腾退的用地指标纳入省级库。由国家配置计划指标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二)市县库。市县库指标来源包括:

1.贫困县专项指标。国家为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安排专项用于脱贫攻坚的计划指标各600亩。深度贫困地区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厅优先保障;仍不足的,年度内由省厅汇总批准的项目清单,报部统一配置计划指标。

2.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不含村民建房)。上述贫困县以外的县市区安排专项指标各100亩(见附件),用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除外。设市的区由所在城市统筹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乡村发展使用国有土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由省厅在审批时按相关要求配置计划指标,应保尽保。

3.大督查奖励指标。2019年度国务院大督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道县、资兴市,国家奖励计划指标各1000亩;对在2019年省政府大督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衡阳县、道县、双峰县、苏仙区、桃江县、新宁县、资兴市、澧县、湘乡市、浏阳市,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各300亩。

4.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省级未予统筹的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剥离前归属地纳入相应市县库。

三、保障范围与方式

(一)国家保障项目用地范围和方式

保障范围: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保障方式: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我省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每个季度末,自然资源部根据各省(区、市)在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配置。

(二)省级保障项目用地范围和方式

保障范围:未纳入国家保障范围的非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村民建房用地。

保障方式:省厅综合市县承诺供地期限和节余指标情况,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统筹安排省级库用地指标,量入为出。对承诺领取批文后半年内供地的应保尽保。承诺半年至一年内供地的,视指标库节余情况进行配置;开发园区周转用地承诺两年内供地并符合限额条件的,优先配置用地指标;项目所在地为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大督查受奖励市县的,优先使用市县库贫困县专项指标或大督查奖励指标。

村民建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市州审批宅基地农转用时预支计划指标,每个季度末报省厅统一确认配置。市县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充裕的,省厅将在配置村民建房用地指标时酌情核销。

(三)市县保障项目用地范围和方式

保障范围:除工业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其他未纳入国家和省级保障范围的项目。

保障方式:除工业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项目使用市县库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并承诺在领取批文后一年内供地;大督查奖励指标可用于经营性用地报批,供地期限要求同省级库用地指标。除村民建房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省厅下达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或贫困县专项指标,不足部分使用市县库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等用地指标。

四、监管考核

(一)精细落实“增存挂钩”“增违挂钩”。各地应落实部、省部署要求,对照自然资源部认定标准,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确保完成2020年部、省下达处置任务(年内核减批文量不作为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任务基数)。对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市县,省厅将从该市县库扣减与未完成处置面积50%相当的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至省级指标库。除公益类、民生类(含易地扶贫搬迁、扶贫车间)项目违法用地经省厅同意后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外,其他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一律使用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除省以上重点项目外,违法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相应扣减所在市县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

(二)完善评估调整机制。各市州局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台账管理,每季度末将本市州审批农转用用地指标使用情况向省厅报备。省厅建立土地利用计划保障月度分析评估机制,根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每月核算计划指标,并与计划指标配置情况进行比对。根据指标节余和自然资源部季度提示预警情况,及时调整指标配置条件,确保在自然资源部年终核定计划总量内批准用地。

(三)进一步严格监管考核。对市州超计划批地的,将其情况向市州党委政府通报,并相应扣减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对承诺到期未完成供地的,撤销用地批文,所涉用地指标由省厅统一处置;对违法违规批地、虚假供地的,在整改到位前,暂缓受理除省以上重点项目外的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左进府;联系电话:0731-89991369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19日

2020年集体建设用地指标.docx